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568号原告徐和平,无职业。被告王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平与被告王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徐和平负担。
审判员 高德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丽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
徐和平与王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568号原告徐和平,无职业。被告王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平与被告王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徐和平负担。
审判员 高德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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