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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588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88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庆庆,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