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88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庆庆,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