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审00252号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申请人东阳市民委员会。负责人邵君伟。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对被申请人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民委员会作出东土资罚字(2015)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6181平方米土��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129801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5)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递交了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5)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
二、东土资罚字(2015)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由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