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471号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缙北小区8号楼504室。法定代表人肖玉成,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晓建,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国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计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