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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554号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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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55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建中,局长。被执行人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君。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瑞)质监罚字[2015]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0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5万元,停止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安装的锅炉。被执行人在���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停止使用锅炉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合计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质监罚字[2015]118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合计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