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9民初523号

张玲玲诉刘飞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52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已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新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