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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90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谢添德、叶宝玉、谢三元、王小玲、谢文土、谢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谢添德,叶宝玉,谢三元,王小玲,谢文土,谢丽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陈晓鹏,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添德,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宝玉,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田县人,农民,住大田县。被执行人谢三元,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文土,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丽香,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添德、叶宝玉、谢三元、王小玲、谢文土、谢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谢添德、叶宝玉、谢三元、王小玲、谢文土、谢丽香偿还借款人民币59976.71元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谢添德、叶宝玉、谢三元、王小玲、谢文土、谢丽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