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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合议庭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周红霞经常不在现居住地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俊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