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合议庭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周红霞经常不在现居住地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俊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