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204号原告高伟,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伟伟,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高伟诉被告郑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
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高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