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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575号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575号原告蔡某某,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