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民初1588号

王某甲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58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