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58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