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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86号

窦丽丽与青岛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丽丽,青岛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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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21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窦丽丽,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焕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丽丽与被执行人青岛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未找到查封车辆的下落,不能采取扣押措施,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