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财保26号申请人周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德。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镇北仑大道。法定代表人黎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胜与被申请人黎德、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胜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唐上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