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2412号原告关鹏岩,男。被告刘宝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鹏岩与被告刘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鹏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璐 来源:百度“”
原告关鹏岩与被告刘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2412号原告关鹏岩,男。被告刘宝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鹏岩与被告刘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鹏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