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353号原告赵雪莲,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合流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610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青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东,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重庆嘉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汇景苑8-7号,注册号:500107000015455。法定代表人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莲诉被告重庆合流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嘉恒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雪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