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61号
原告:范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孙长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子聪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61号
原告:范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孙长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