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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415-2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孙文林,袁红,鲍泽杰,曲淑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41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强,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文林,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袁红,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鲍泽杰,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曲淑惠,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孙文林、袁红、鲍泽杰、曲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70989.13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孙文林、袁红、鲍泽杰、曲淑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