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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11-2号

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夏川、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夏川,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11-2号申请人执行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荣昌工业园昌州大道东段29号。法定代表人段志亭,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川,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锦城苑B-A-4。法定代表人陈方,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雁江执字第1253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分批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