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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415号

李娇与冯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娇,冯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415号原告李娇,女,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重庆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左瑜,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苗,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四川省永川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诉被告冯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娇自行承担。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