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415号原告李娇,女,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重庆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左瑜,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苗,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四川省永川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诉被告冯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娇自行承担。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