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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323-8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艳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艳阳,陈燕青,吕玉萍,吴伟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32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宏泰中心)。负责人周启正。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吕艳阳。被执行人吕艳阳。被执行人陈燕青。被执行人吕玉萍。被执行人吴伟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夏鹭证内字第13386号公证书及(2015)夏鹭证执字第00103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6月1日至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吕艳阳、陈燕青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8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黄敏以人民币17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801室房产(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上国用(2010)第××号】归买受人黄敏(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黄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