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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957号

原告樊兴烈与被告绵竹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杨继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兴烈,绵竹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杨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957号原告樊兴烈,男,1944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刚,总经理。被告杨继刚,男,1963年出生,汉族。

原告樊兴烈与被告绵竹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杨继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兴烈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