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801号原告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工业新区长乐大道。法定代表人李龙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红星、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圣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圣霖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