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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485号

赵江申请执行李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江,李凤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赵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李凤荣,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凤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凤荣的银行存款45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旭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