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赵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李凤荣,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凤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凤荣的银行存款45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旭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