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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280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刘金书、雷志省、刘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刘金合,刘金伟,丁尊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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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黄岛区。代表人:王冰,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铮,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董家口支行职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刘金合,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刘金伟,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丁尊红,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金书、雷志省、刘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