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242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开田,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滕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海洋
书 记 员 陈炫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