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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381号

卢振发与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振发,于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81号

原告:卢振发,男,1933年1月29日生,汉族,已退休,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西兴隆路委5组。

被告:于万成,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发路委12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振发诉被告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振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万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发撤回对被告于万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1元,减半收取7095.5元,由原告卢振发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