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81号
原告:卢振发,男,1933年1月29日生,汉族,已退休,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西兴隆路委5组。
被告:于万成,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发路委12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振发诉被告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振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万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发撤回对被告于万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1元,减半收取7095.5元,由原告卢振发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