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鹏贤,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麻永炼,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金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麻晓燕,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鹏贤与被执行人麻永炼、潘金爱、麻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麻永炼、潘金爱、麻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4月5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麻永炼银行存款72000元及被执行人麻晓燕银行存款19346.42元,扣除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81146.42元。2016年3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麻永炼与麻金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礁下村铂晶嘉园4幢2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80××00),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6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12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218853.58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银行,如拍卖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予处置,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