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特74号申请人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临时
负责人:王凤代,该村支部书记。申请人王保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王保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双方经寿光市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王保明原承包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的土地3.54亩,承包期限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王保明须向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支付一年土地承包费1830元(按照最新标准计算)。
二、王保明承包到期后,应当将承包土地交还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并自动清除土地附着物(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库、树木、农作物等),若不清除,地上附着物由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若王保明未按期限交还土地,应当向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50000元。寿光市侯镇王家辛章村民委员会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并清除土地附着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兴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