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31号
原告:刘红星,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三里湾村。
原告:王海侠,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徐文武,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杰,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王海侠诉被告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星、王海侠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星、王海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星、王海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8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