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44号原告林波。委托代理人韩军(特别授权)。被告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与被告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波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薛伟在工商银行的工资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伟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