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镇向阳东路10号。负责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永兵,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琴,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138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