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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482号

戴必淼、陈莉与陈友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必淼,陈莉,陈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必淼,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生,市民,住阜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萍,女,汉族,1956年8月4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上诉人戴必淼、陈莉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711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