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71号罪犯王先德,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蓝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先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138262.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先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王先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先德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