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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568号

张明东与张泽荣、黄小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明东,张泽荣,黄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568号原告张明东,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张泽荣,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小妹,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东诉被告张泽荣、黄小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明东负担。

审判员 罗  晓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海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