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柳炜。
委托代理人:秦林芳,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汪学金。
委托代理人:汪银雪。再审申请人柳炜因与被申请人汪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柳炜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柳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柳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辉
审判员 章小林
审判员 姜文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