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412号罪犯陈亚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2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陈亚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亚民假释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0.8分。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湖南省祁阳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亚民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元成
审 判 员 黄丽霞
审 判 员 向松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向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