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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909号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909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文刚,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75元,实际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