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567号原告卢秀,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丕荣,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永发,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诉被告白丕发、白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