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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567号

卢秀与白丕发、白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秀,白丕荣,白永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567号原告卢秀,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丕荣,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永发,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诉被告白丕发、白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