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840号
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王秀,该店经理。
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蔡元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分店、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