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6号原告任国营。原告张增利。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米润、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建议。被告王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任国营、张增利诉被告齐建议、被告王玲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任国营、张增利提供的被告齐建议、王玲玲住所地不明确,根据该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释明,原告任国营、张增利现无法提供二被告其他详细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项。现原告任国营、张增利未能提供二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所起诉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应予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国营、张增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雪冰
审 判 员 朱进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封世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