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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723号

毛学谦与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学谦,赵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723号原告毛学谦。被告赵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学谦与被告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学谦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学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学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金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