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姚艳芬,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洪建,住所地泰来县。姚艳芬与刘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艳芬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洪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姚艳芬人民币1528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洪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姚艳芬也未能提供刘洪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姚艳芬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洪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刘洪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姚艳芬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姚艳芬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