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975号
原告: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住所地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夏热甫·居马衣,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学银,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邵敏,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与被告汤学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负担。
审判员 贾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