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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156号

郭彩丽与陕西泰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彩丽,陕西泰霖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郭彩丽,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泰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宏珠,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购房首付款194259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首付款10%计算);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3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彩丽与被执行人陕西泰霖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陕西泰霖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郭彩丽购房首付款194259元,违约金185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3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郭彩丽放弃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