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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44号

李兵与封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兵,封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封金国。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封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诸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