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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保119号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志勇,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五一组。被执行人陈志勇,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艳,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勇、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307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130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