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吴红良。
委托代理人:林永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万兴。
委托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良诉被告郑万兴、郑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少辉
代理
审判员 陆一卿
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