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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2135号

吴红良与郑万兴、郑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红良,郑万兴,郑苗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吴红良。

委托代理人:林永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万兴。

委托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良诉被告郑万兴、郑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少辉

代理

审判员  陆一卿

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