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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924号

刘希逑与白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希逑,白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924号原告刘希逑,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山东省莱西市人,农民,住恰尔巴格乡。委托代理人王怀坤、罗小红,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维强,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河南省郸城市人,农民,住恰尔巴格乡。委托代理人陈璨,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希逑诉被告白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希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希逑负担525元,被告白维强负担2000元(已付原告)。

审 判 长  张剑飞

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