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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86号

耿从云与曹夏栋、江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从云,曹夏栋,江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耿从云,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曹夏栋,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江锡发,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夏栋、江锡发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夏栋、江锡发银行存款205047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