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5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2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2000004143。法定代表人陈文栋,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蒋建文、陈永棠,均是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梁凤琴,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陈玉堂,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路**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2000041306。法定代表人邬建平。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梁凤琴、陈玉堂、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凤琴、陈玉堂、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55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梁凤琴、陈玉堂、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杰忠 来自